马克斯·韦伯认为宜于作为理想管理体系的基础权力是法定权力。在他的著作中,韦伯提出了三种权力形式:传统权力、魅力权力和法定权力。在这三种权力形式中,韦伯认为法定权力是最宜于作为理想管理体系的基础。
法定权力是指合法的权威,即依据法律和制度获得的权力。韦伯认为,法定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,能够保持秩序和稳定。它是一种理性、可预测和可控制的权力形式,能够有效地管理组织和社会。
与传统权力和魅力权力相比,法定权力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。传统权力依靠习俗和传统,容易受到历史和文化的影响;而魅力权力建立在个人魅力和感召力上,容易受到变数和个人因素的影响。相比之下,法定权力更能够建立起稳定的管理秩序。
因此,马克斯·韦伯认为,宜于作为理想管理体系的基础权力是法定权力。在组织和社会管理中,应当依据法律和制度赋予合法的权威,以实现秩序、稳定和有效管理。